“禁食野生動物既要治標更要治本。”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淄博市原山林場黨委書記孫建博建議增設捕獵、飼養、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罪。
在他看來,不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滿足了某些人滋補養生的口腹之欲,形成了一條“捕獵-運輸-販賣-消費”野生動物黑色利益鏈,而這恰恰成為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重災區,必須通過立法從源頭上進行更加嚴格的管控。
我國刑事立法高度重視對野生動物的保護。1988年11月8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將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非法出售倒賣、走私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1997年刑法對上述規定作了吸收和完善,進一步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獵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各個環節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作了規定。為加大懲治濫食野生動物和破壞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2014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購買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購買非法狩獵來源的其他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孫建博認為,應適當擴大刑法保護的野生動物范圍,規定非法獵捕、交易其他野生動物的犯罪。“應當用最嚴厲的法律規定,徹底禁止非法捕獵、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保護公共衛生安全。通過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制度,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