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全媒體記者3月6日北京報道:近日,一些地方在防疫過程中出現執法簡單粗暴問題,比如有防疫人員在執法中與群眾發生爭執糾紛甚至肢體沖突,引發輿論關注。法律對此是否有規定?如何追究相關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告訴記者:疫情防控期間,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等法定機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政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依法采取的必要防控措施。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采取嚴格措施有助于防范疫情擴散,但必須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在公共衛生安全與個人權利保障之間實現平衡。需要強調的是,“嚴格執法”絕不是“暴力執法”“過激執法”。近期,個別地方在落實疫情防控舉措過程中,與群眾發生爭執糾紛,甚至產生肢體沖突,激化社會矛盾。對此,必須堅決制止并依法糾正。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斷提高執法的精細化和人性化、科學化水平,避免采取簡單粗暴的“硬措施”引發糾紛、激化矛盾。